2020年,陈阿姨经某家庭服务公司介绍,受雇于南京某家庭做钟点工。据了解,陈阿姨与雇主、家政公司签订了《家政服务合同》,其工作内容主要是:做饭、打扫卫生、接送孩子上学等,每日工作4小时,每周服务6天,月工资2800元。
“一开始我们合作还算愉快威廉希尔williamhill,我做事情比较麻利,他们还挺满意的。”陈阿姨告诉记者,2020年10月30日,自己在接送雇主孩子回家的路上,不慎脚踝骨折。“这下不仅没能挣钱,还额外花了4000多元的医药费,有4个月都没法上班。”陈阿姨无奈地说。
受伤后,陈阿姨本以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受伤可以算作工伤,但后来她才知道,自己与雇主、家政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服务协议,与任何一方都不存在劳动关系。最终,法院酌情确定陈阿姨承担60%的责任,雇主承担40%的责任。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,在实践中,不少家政工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,只有部分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,而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则是纯粹的劳务关系。
“同时,一些家政工维权意识不强,有的更希望按月多拿钱,并不愿意受家政服务公司、雇主更多约束,这也造成家政工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。”赵良善总结道。